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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兴安盟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公告

来源:兴安盟法学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选聘兴安盟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是指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由兴安盟司法局统一聘请,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包括兴安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高校教师,企业界、行业协会代表,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退休公职人员。
  二、选聘数量
  兴安盟拟选聘20名。
  三、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结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开展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选聘方式
  (一)主动申请。
  (二)由统战部门、高校、人民团体等推荐。
  五、选解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自2023年11月6日至11月17日。
  (二)报名流程参聘人员填写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资格审批表(注:2寸蓝底免冠照)。
  (三)审核报名结束后,兴安盟司法局依据选聘条件和要求,确定拟聘人员。
  (四)兴安盟司法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发放聘任证书。
  (五)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2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六)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1.妨碍、干扰行政执法工作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3.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4.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
  5.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情形。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兴安盟司法局予以公告。
  六、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聘任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一)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并报告盟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二)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三)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邀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参与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保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七、工作职责
  (一)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有关机关反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参与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五)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参与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进行评议和考核;
  (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八)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八、工作纪律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公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联系人:赵广辉 李琪
  联系电话:0482-8269015
  邮箱:msfjzfk2019@163.com
  附件: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备案审批表
兴安盟司法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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